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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清环连州罚〔2020〕1号)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0-04-28 10:53:44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文件

清环连州罚〔2020〕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东省联发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家鑫

详细地址:连州市西江镇飞鹅坪工业区B-3区(连州市明利新材料有限公司内一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2MA53M39JXY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广东省联发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你公司共有11个废水沉淀池,现场检查时沉淀池中一个水池内的废水已基本抽空;厂区西南面20米处无防渗措施的坑洼地有大量白色泥浆,白色废水从低洼地下方水泥雨水管流出,经323国道旁水沟流入西江镇白石村农田灌溉水沟,外排水呈白色、不透明,带有泥浆。据调查了解,你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晚将沉淀池中一个水池内未经处理的废水用软管抽至厂区西南面低洼地,废水渗入低洼地地下雨水管道,通过雨水管排出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2020年1月15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州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对你公司相关人员黄超龙等4人制作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州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我局已于2020年4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清环连州罚告〔2020〕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申请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向我局提交《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称:2020年1月14日晚由于临近春节,工人急于回家,私自加班将沉淀池内污水抽至厂区旁低洼地,不知道下方预埋雨水管,导致渗漏;你公司在事件发生后已堵住漏水口,清理低洼地污水和渗漏废水经过区域,已与受影响的两个村庄达成协议并做出赔偿,提供转账记录2份;你公司受疫情影响处于亏损状态。经我局执法人员复查,你公司外排废水已被清理。我局经研究讨论决定对你公司陈述申辩的理由予以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将沉淀池中未经处理的废水抽出外排,属于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和《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9)》的规定,考虑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被发现后及时改正,积极履行责任,相关人员积极配合调查取证,符合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和《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服务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粤环函〔2020〕58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拾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清远市连州市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行政处罚)》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详见缴纳通知书内)。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清新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唐先明                   电话:0763-6601673

       地址:连州市吕仙路18号          邮政编码:513400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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